什么是“物權法”?

簡單講,就是對物的權利,這里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礦藏、河流以及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的這個概念,如果給它下定義的話,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它這里的土地是個大概念,我前面講的土地、森林、礦藏,埋藏在地底下的,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著物,它包括比如說居民的住宅,學校、醫院、工廠的房屋、體育場館、公園等等。這個土地附著物講的是,和土地不能分離、建立在土地之上的這樣一些東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屬于土地附著物。動產這個概念,講的是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動產以外的物。給動產下定義,是先講清楚不動產,哪些屬于不動產,簡單講,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講清楚不動產以外,所有的我們能看到的這樣一些東西,都屬于是動產。

所以,從《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特別是物的這個概念來看,它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可以說包羅萬象。制定《物權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很強。講它的政治性,就想講到《物權法》是既關系到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為什么?無論是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剛才講到的這個不動產和動產,都有很大的關系。特別是企業的生產經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們的《物權法》的調整對象,都和《物權法》上的物權、和《物權法》上的這個物,發生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應用物權有哪些?

物權法上規定的是用益物權,應用無權應該是筆誤。根據《物權法》第三編,第11—14章之規定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結合實例,論述物權法立法的背景及其在經濟中的作用

一、 物權法起草制定的立法背景

我國準備出臺的《民法典》的內容可能包括五大部分:主體編、合同編、物權編、債權編和責任編。物權編是其中的核心基礎性組成部分。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成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為首的兩個課題小組,從事《物權法》的起草工作。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物權法》。這標志著中國民法典向誕生邁出關鍵一步。

1、物權法制定實施的現實背景

①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任何一部法律的起草立法及實施,必然有其內在的多重原因,物權法的制定實施首要地便是因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十分關注財產的歸屬和利用問題,人們對自身創造的社會財富有了合法規范的必要。人們對物的權利即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支配權利。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整器,通過國家強制力來確認人們各自不同的社會地位、財產的歸屬等現實問題,物權法便是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等。

②法律完善的需要

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與完善是逐步推進發展的。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制定頒布的民法通則為基礎起點,20世紀90年代末制定實施的統一合同法,其他有關婚姻家庭繼承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制度、相關侵權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等的相續制定實施,使得物權法律的制定實施顯得尤為迫切,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可以說是應時而生,應需而來。

③現實法律問題操作的需要

同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人與人之間的財產法律關系越來越繁多與復雜,很多涉及到物的所有與占有等法律關系,迫切需要一部規范完備的物權法律制度。現實存在的諸多涉及到物權法律糾紛急需一部有力的物權法保護合法者的權益,物權法的制定實施解決了諸多現實的法律應用問題。

2、物權法起草制定的學術背景

作為物權法起草的前期準備工作,全國人大法工委分別委托社科院的梁彗星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撰寫物權法專家建議稿,全國人大法工委在此基礎上經過增刪修改,于2001年5月形成了提交專家討論的物權法草案;之后,又參酌專家意見,于同年年底完成并于2002年1月發表了物權法征求意見稿。

物權法打破了我國立法的記錄,是立法史上審議次數最多的一部法律,是12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法律之一,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在全國引發了廣泛的爭論,涉及到有關政治問題。有專家認為,物權法草案沒有堅持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原則,違反了憲法。起草小組粱慧星和王利明等民法學專家表達了不同的辯解看法:第一、對合法財產一體承認、平等保護是物權法準則。其二、物權法是民事法律,不是憲法。沒有必要寫明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理由是憲法已規定,物權法沒有必要重復;如果重復該規定,易引起誤解。第三、貧富分化是社會現實問題,不是物權法問題。此種辯解的觀點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瀝清了人民群眾心中得困惑。物權法的立法進程繼續前行。

正在物權法即將審議通過之際,重慶市九龍坡區“史上最牛的釘子戶”適時出現,所表現的房屋拆遷與“釘子戶”問題在全國引起極大關注。各方法律專家紛紛就此發表各種見解,一場關于物權法與房屋拆遷“釘子戶”的學術爭鳴就此撲天蓋地展開。物權法中“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法律原則規定,與生活中的現實激烈地碰撞,使廣大人民群眾自覺不自覺地接受了一次物權法教育的洗禮。憲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原則和物權法“私人 的物權受法律保護”的觀念進一步深入人心。

物權法在農村有什么意義

物權法在農村有著很大的意義,如用益物權。你說的兩樓間距,最合適的是物權法第七章:相鄰關系。確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這對于解決農村的土地糾紛有著很大的作用。因為農村土地問題有著不規范的特點和歷史遺留的因素的影響。

還有,另外的,就是用益物權。對農村土地的保護和使用做出了很好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