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800字(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200字)
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學習心得
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穩定社會和安邦興國的根本大計,是一件“關乎國運、惠及子孫”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雖然人們都認識到了社會保障在社會層面的重要性,而對其法律層面的認識還不夠,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對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做了一個簡單的介紹與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時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面臨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企業的優勝劣汰和職工的下崗、失業已成為一種經常發生的社會經濟現象,妥善解決好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是推進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的重要舉措。
一、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簡介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勞動法是調整勞動者與資本所以者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
1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共性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的共通之處在于它們都是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而且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即便是德國俾斯麥頒布的社會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狀況為基本動因的。
2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區別
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系。
3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所涉及的對象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而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社會保障的對象應當是該社會的全體社會成員,尤其是那些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幫助的人。同時,社會保障也對社會成員中的特殊對象給予特殊幫助。社會保障的特殊對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業、患病、傷殘、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斷收入來源而需要社會特殊幫助者。這些成員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與競爭能力,使收入中斷、減少或喪失而影響了基本生活,從而得到社會給予的特殊保障。
二、國家該退位的地方應當退位
在勞動法的調整上,我國長期來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因素過重,在改革過程中雖有較大的改進,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國家仍需進一步退位。目前,勞動關系中還存有大量的行政審查,例如:在勞動關系建立時一些地方執行強制鑒證,招、退工的行政審查程序;在勞動報酬中實行的工資總額管制;在特殊工時中實行的行政審批等等,使勞動關系建立與運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勞動關系的產生、結束與運行不應當是三方關系,而只應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關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國家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規定每個勞動者只能建立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
當著現實邏輯與觀念邏輯發生沖突時,需要重新審視的恰恰是觀念的邏輯。“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這種觀點在計劃經濟時代無疑是恰當的。在那時,一個勞動者出現了多重勞動關系,國家將很難進行統一的管理。今天,當著勞動力通過市場來進行配置,為了使人盡其才,一個人存在多重勞動關系恰恰是一種常態。正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對“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進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建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對我國的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障制度會帶來有益的影響。在用工管理方面,應當允許一個勞動者同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兩單位工作時間總和不應超過現行的工時制度;在工資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調整最低工資時,應同時公布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一個職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時的話,甲單位或乙單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來執行;在社會保障方面,繳費關系應當與工資關系掛鉤,以養老保險為例,每個勞動者固然只能有一個個人帳戶,但應要求多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資的一定比例向這一勞動者的個人帳戶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三、國家該進位的地方應當進位
與勞動法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的問題是國家有一些該到位的領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沒有設置有效的刑事立法來保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我國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沒有對嚴重危害社會保險制度的各類違法行為予以明確規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為。
其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缺乏承擔“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任務的主體資格。事實上,許多地方和主管部門運用社會保險基金搞生產投資,基本建設投資或是財政挪用并逾期不歸已成司空見慣的現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本難以有所作為。
再次,長期以來,國家將理應承擔的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予以轉嫁。對于穩性養老金債務,各國一般都認為是國家的應承擔的責任。所謂隱性養老金債務,是指一種養老金制度終止實施時應承擔的現時退休者的養老金和根據在職職工過去工作年限所承諾的未來養老金的支付責任。
最后,由于我國將社會保險法作為勞動法的調整對象,社會保險爭議也完全按勞動爭議來處理。事實上,用人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不能僅視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應當視為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雖也可以提起勞動爭議程序,以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更應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規定有利于明確國家責任,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力度。國家有關部門在用人單位不依法按時足額征納或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必須承擔有關責任,而并非在社會保障關系中扮演“守夜人”角色。由于勞動者利益受到侵犯時,國家須承擔先行支付的責任,就會促使有關部門提高社會保障的強制程度。
總之,明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相互關系,不僅有重大的理論意義,也有很強的實際意義,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標志,如何構建與完善?這是每位從事社會保障及相關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公司預防糾紛之勞動合同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四、引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責任,企業須高度重視。
通過學習勞動合同法之感觸論述學習法律知識的必要性
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的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系,及相互間的責權利關系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后的工作過程中,要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同時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知識是必不可少的。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工作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超時工作甚至長期的加班加點,沒有社會保險以及缺乏職業危害防護等現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加上勞動監察和執法不到位,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很難得到徹底糾正。而通過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對比加以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實現從源頭上維護。
法律是一門值得終生學習的學問,其一,在于其趣味性,其二,在于其哲理性。其三,則在于其綜合性。 學習法律,剛開始,看了很多案例,覺得很有趣,但學到最后,卻發現,所有的案例都在反應一定的理念。所有的案例,都是知識和法學理論的結合。于是,又重新看法學體系結構,重新看外文原著,經歷了循環后,才進一步感觸法律的魅力所在。
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看法 1000字左右 速求大神
我對于新勞動合同法的看法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很容易看出,新法加大了對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但是新法頒布以后將帶來哪些影響,真的能從長遠上維護好勞動者權益嗎?我作為一個平頭百姓,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1.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新法明顯削弱的企業用人的自由性,加大企業用人成本。例如按照新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還要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代社會企業間的競爭激烈,每個企業都竭力降低經營成本,難道對于不適用的員工還要額外培訓,如果員工還不能用,培訓費就是額外負擔;或者另外安排崗位,企業對于崗位的安排本來就力求精簡,難道還要另外增設崗位來白養這些沒有能力的員工?
另一種情況,如果企業為了提高自身競爭力,需要引進高級人才來替代原本的業績平平的管理人員,那么按照新法,這樣的理所當然的人員替代也顯得那么難。
還有,從試用期的規定來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表現良好,正式工作后又開始松懈,那么企業方又怎么辦,難道還要培訓或者調換崗位?
至少從以上的分析來看,新法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規律,有在民營企業打造鐵飯碗的傾向,降低了我國企業的競爭力。
2.從勞動者的角度來看,現在大多數企業在新法頒布后,用人將更為保守,原本可用可不用的人員將不再錄用,這就加重了勞動者原本就嚴峻的就業壓力,尤其對于缺乏經驗的應屆畢業生,就業壓力將會更大;
按照新法,幾年以后將有大量的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這樣的工作環境,容易削弱員工的進取斗志,人浮于事的作風將有所抬頭,最終影響到企業的管理乃至效益,企業效益減少則進一步減少用人需求,有可能陷入惡性循環!
3.雖然一些專家呼吁企業持正確態度看待新法,但是這只是美好愿望,企業出于對自身利益考慮只會想辦法應對,新法實際上加劇了企業方與勞動者的對立面而削弱了合作面,最終導致雙輸的結局。
4.我提一下個人建議:在新法中,加大在:“按時發放工資,不胡亂收費,工傷的賠償,加班制度的規定”這幾個方面對于勞動者的保護倒更實在,這些問題也是現今勞資雙方存在的主要矛盾。
學習勞動法有什么感想
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了解《勞動法》的具體內容,并且用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系,及相互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過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護自己又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報告對自己的啟示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啟示如下:
一、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規范企業用工,維護勞動雙方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同時將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福利。工資、社會保障、休息權利的保障等均是構成勞動力價格的要素,當上述因素均處于比較高的水平時, 則勞動力的成本就會增高。違法用工還會導致企業勞資糾紛升級,削弱企業的凝聚力、影響力和競爭力。
二、注重勞動合同,簽勞動合同宜早不宜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以上條款中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不簽勞動合同處罰十分嚴重。企業應在招用員工入職之前簽勞動合同,最晚在入職當天簽。否則企業一旦出現失誤,會讓工作陷入被動。如在員工開始工作之后再簽合同,假如員工再提出其他要求時企業不想滿足,員工拒絕簽合同,超過一個月的,企業將要支付雙倍的工資。并且在《勞動合同法》模式下,法律條款剛性也明顯增加。
三、轉變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
為適應《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企業應貫徹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逐步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對員工從壓力式管理轉向激勵式管理。
四、改變企業經營戰略,提高企業用人成本,穩定企業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是中國政府在做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決策后,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領域一次重要的立法,對現行《勞動法》有重大突破。向跨國企業看齊,適度提高勞動力成本,穩定企業的勞動關系,能夠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勞動合同法》將保障穩定的勞動關系作為其核心, 而穩定的勞動關系維系的主要責任在企業。
五、建立或完善工會,充分發揮工會應有的作用,創建和諧用工關系
國外企業工會對管理人員實施懲罰的權力有極大的影響,工會在保護員工免受專斷的和不公平的對待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當管理人員建立新的工作規則時,在執行規則前他們通常必須通知工會。《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企業來說,建立工會勢在必行。大多數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六、提升企業內部管理,科學制定并完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并注重程序公正
規章制度是一個企業管理的靈魂所在,規范的規章制度的訂立,不僅有助于企業在用工過程中對員工的管理,而且在勞動爭議糾紛處理中也可成為重要的依據。《勞動合同法》進一步規制了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中,應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實施予以重視,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審核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并及時向勞動者公示。
企業必須提高自己的證據意識。人力資源決策流程必須明確和正確,企業里各種規章制度不僅要公示,更要指導員工如何去執行。企業制定處罰要明確、清晰、具體。
七、反思企業倫理,注重企業的社會責任
在現代社會, 企業作為“企業公民”有必要考慮企業行為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以及由此對企業形成的正負作用。在信息時代,社會輿論的監督無處不在。
《勞動合同法》只能就勞動合同規定一些原則性條款,對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規范。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有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軟競爭力”,可以營造積極健康的企業文化,增強企業凝聚力。企業社會責任顯著增強,做經濟建設和社會責任的生力軍,是企業新一輪發展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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