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關于適用期的期限。

用人單位不能約定超過法定期限的適用。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最長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有幾個需要注意的那問題:

1.那么如果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是否可以呢?可以,但也不得延長超過法定期限。

2.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和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一般是指在同一用人單位出現崗位變動的情況。如果這個勞動者被辭退以后再錄用的,是否不受該條款限制,這個在實務中有爭議,因此建議用人單位不要再約定試用期。

3.如果約定的試用期期限違法,并且已經實際履行的,那么對于超出的部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二倍工資差額。因此用人單位應注意不要約定超出法定期限的試用期,而勞動者也要注意自己的權益是否已經被用人單位侵犯了。

第二,關于試用期的工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