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病假工資的發放并不是統一的,而是要看員工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來定的,員工的工齡越高,請病假后拿到的病假工資就越高。一般工齡不超過10年的情況,病假工資按本人工資70%發放,若工齡超過10年的,發放比例就越高。

企業員工病假薪酬待遇規則

根據《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則》第四條 員工患病,醫療期內罷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薪酬按以下方法計發:
(一)接連工齡不滿10年的,按自己薪酬的70%發給;
(二)接連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自己薪酬的80%發給;
(三)接連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自己薪酬的90%發給;
(四)接連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自己薪酬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規范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規范的企業,經本企業員工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審議經過,能夠恰當下浮。下浮的份額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規范的5%。如情況特別超過5%的,應報地點區縣(自治縣、市)勞作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

第五條 員工患病,醫療期內罷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薪酬按以下方法計發:
(一)接連工齡不滿10年的,按自己薪酬的60%發給;
(二)接連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自己薪酬的65%發給;
(三)接連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自己薪酬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作模范、省(部)級勞作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員工,在病假期間,薪酬照發。

第七條 員工患病,在醫療期內罷工治療期間,每月收取的病假薪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薪酬規范的80%。

第八條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作判定委員會判定,歸于徹底損失勞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則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歸于大部分或者部分損失勞作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能夠免除勞作合同,并按有關規則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病假薪酬規定的標準

1、病假薪酬的保底規定――強制性標準
根據相關規則,每月員工疾病或非因工受傷度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薪酬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薪酬的40%,但不得高于自己原薪酬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員工月平均薪酬。企業月平均薪酬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員工最低薪酬規范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員工最低薪酬規范的80%。企業員工疾病度假薪酬或疾病救濟費最低規范不包括應由員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病假薪酬的封頂規范――非強制性規范
員工疾病或非因工掛彩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薪酬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薪酬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