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經過了刑事處罰后是否還要接受行政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可能既涉及到民事責任,又涉及到行政責任,甚至還可能涉及刑事處罰。因為民事責任是保護私人權利,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是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民事責任可以與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并存,那么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關系是什么呢?接受了刑事處罰還要接受行政處罰嗎?沈律師今天通過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講講這個問題!

嚴先生為了謀取高額利潤,準備開采石場。但因為沒有得到審批,于是買通了護林員,偷偷在林地開采石場。該行為被村民舉報后,嚴先生被立案調查,經過審判,嚴先生違反了刑法的規定,被判處了罰金。此后,林業局又針對嚴先生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要求嚴先生繳納罰款。嚴先生認為自己已經承擔過刑事責任,已經繳納過罰金了,再繳納罰款屬于一事多罰。于是將行政機關告到法院,請求撤銷對于自己的處罰。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首先,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都是基于同一違法行為:占用林地建設采石場,這兩者處罰目的都是為了保護環境利益。其次,刑事處罰已經是司法機關的裁判,應當具有終局性,如果再賦予行政機關罰款的權利,則罰金不具有確定性,會損害司法的安定性。同時參照行政法中一事不二罰的原則,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處以兩次罰款,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支持。當然行政機關可以視情況決定對原告施以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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