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范文(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范文工資)
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審查。
當事人只有在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能提起仲裁,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是不會受理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故此,裁決書已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執行。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該怎么辦呢,只有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解決 :
1、申請撤銷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仲裁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2、申請不予執行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3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注: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實踐中,仲裁費要比訴訟費要高很多,仲裁的范圍也僅限于經濟類案件,像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及行政案件仲裁機構是不能受理的。
勞動糾紛必須先仲裁,仲裁是勞動糾紛的前置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才可向法院起訴。
仲裁案件做財產保全非常困難,仲裁機構沒辦法保全,只能向法院申請保全。所以仲裁案件如果做保全,還得法院和仲裁委兩邊跑。
盡管仲裁有眾多不好,但大多數人依然習慣在合同中約定,如有爭議,任何一方可向某某仲裁委提起仲裁。
為什么呢?
因為仲裁速度快,周期短,而且是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而法院的案子多,裁判周期長,不服一審還有二審,二審判決才是生效判決,所以整個周期非常長。
仲裁速度雖快,但也有裁錯的可能,如果不給當事人申訴的機會,難以實現公平正義。
1、《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書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六項錯誤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申請撤銷裁決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2、當事人以生效裁決申請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予執行申請,但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六項規定情形且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關事實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虛假仲裁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虛假訴訟罪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刑法現在沒有虛假仲裁的罪名,但規定了枉法仲裁罪。
《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捏造部分案件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不一定構成虛假訴訟罪。
2、提起虛假仲裁、虛假行政訴訟、虛假刑事訴訟的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3、訴訟中,被告提交虛假反駁證據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4、不存在《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構成虛假訴訟罪的犯罪未遂。
5、具有《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情節的,可不起訴、免于刑事處罰或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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