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合而為一,歸并成為一個法人的行為。分為兩種類型:1.新設合并,也叫創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個新的法人,被合并的原法人全部歸于消滅的法人合并形式,原來被合并的法人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由新的法人承受;

2.吸收合并,也叫存續合并,是指一個或多個法人歸入到一個現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主體資格消滅,存續的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權利義務由合并后存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法人的行為。分為兩種類型:

1.新設分立,也叫創設分立,是指將原來一個法人分割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新的法人,原法人資格消滅,分立后的新法人成立。

2.派生分立,也叫存續分立,是指將原來法人分出一部分,成立一個新的法人,原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分立的法人成為新法人。新設分立,要將原來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和債權債務分割成兩個部分或多個部分,就分割后的財產成立數個新法人。法人分立的,其權利義務都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才不適用這一規則,按照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