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明顯增多,其中一部分屬于教唆犯罪。未成年是國家保護的對象,并且是國家未來的希望,因此,國家在制定法律法規的時候,都會考慮到保護未成年,但正因為如此,就會被某些人鉆了空子,那么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實行過限如何處罰?對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怎么判罰呢?

網友咨詢:

我朋友那天和我逛街的時候,一個小孩跑過來撞了我們一下,就說我們打他了然后一個裝作是他們家長的人就出來了,像這樣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處罰呢?

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王盛漢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由于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犯罪活動,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反映出教唆者之極大的主觀惡性。因而刑法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為應從重處罰。當然,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屬于間接正犯,應當對其單獨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論處。

王盛漢律師解析: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怎么判罰

1、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2、根據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有差別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

教唆犯作為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一種,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對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只有對此范圍內的未成年人進行教唆,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教唆犯,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以外行為的人,是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對其進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為教唆犯,不屬于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調整范圍。

如果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對這種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們似乎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問題是,社會生活中這種現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兒在商場門口偷竊,利用小孩的年幼無知讓其投毒殺人,并且這種行為在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與教唆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刑法嚴厲懲罰后者而放縱前者是不合邏輯的,因此我們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盛漢律師補充:

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

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于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14周歲不滿16周歲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應當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