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取保黃金37天是怎么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30+7=37天)

二、黃金期間有可能少于37天

一是偵查機關可能報檢察院批捕比較早,不到30天就報檢察機關批捕。

二是辯護律師要及時掌握跟蹤案件報捕情況。有的偵查機關和律師配合較好,但有的會有各種原因困難,律師需費很多精力掌握案件進展情況。

三、為什么說是黃金期

拘留期間,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是容易糾錯和變更取保候審的。一旦批捕后,司法機關面的糾錯壓力陡增,承辦人員同樣面臨壓力。不深講。大家看一下《國家賠償法》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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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黃金期間還有3天的黃金時刻

黃金時刻3天:檢察院審查批捕的前3天。司法實踐來看,偵查機關主動變更取保候審的概率較低,通常原因是檢察機關不批捕!

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時,承辦檢察官前3~4天初步意見很重要,因為檢察官還要留有時間辦理程序事項。所以,7天的審查批捕期(還有雙休日),對檢察官而言,時間很緊張。

這期間,檢察機關也愿意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一旦批準逮捕后,再去變更取保候審措施,就會難度增加。原因大家細細品味。

四、澄清一下。在法院判決前都是可以申請變更取保候審的,這一點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只是不是申請取保候審的黃金時期。但是變更取保候審的情況要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

五,辯護律師早介入案件比晚介入案件要好,有利于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