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醫鑒定流程(最新法醫鑒定輕傷標準)
交通事故發生后,常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于造成人身損傷的,根據損傷的輕重不同,有可能遺留傷殘,同時也涉及對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期限的確定,以及后續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及治療費用的評定,還有可能涉及對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程度的確定。
對于造成財產損失的,需要對財產損壞的程度和具體損失數額進行評估(這些需要通過財產評估來解決。本文不再討論)。
以上這些項目的確定,對于下一步如何計算賠償費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進行法醫臨床學鑒定,鑒定的項目就是傷殘程度、三期時長、后續治療費用、護理依賴程度等。
當需要進行這些鑒定時,由誰來做?什么時候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關于由誰來進行鑒定的問題。這里有二個途徑,一個是公鑒定,一個是私鑒定。公鑒定是由第三方主持進行,即由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法院、合法的人民調解組織包括道交一體化調解中心委托進行的鑒定,其程序是先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并共同協商選定鑒定機構,而后由其出具委托書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公鑒定的前提和唯一條件是必須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鑒定機構或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依職權指定鑒定機構。私鑒定就是當事人一方自行選擇并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無論是公鑒定或者私鑒定,選擇的鑒定機構必須具備司法鑒定資格。公鑒定的好處是雙方共同參與,程序公開透明,一般不會再因為程序問題提出異議,但缺點是起訴時訴訟請求不明、訴訟中拖延時間長、對方不配合等。私鑒定的好處是可及時進行鑒定,及時固定證據,完成舉證責任,并且起訴時訴訟請求可根據鑒定結果準確計算,對于賠償數額做到心中有數便于進行調解,但缺點是對方易提出鑒定機構選擇沒有參與等程序性瑕疵。
關于什么時候進行鑒定問題。這個問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總則中有原則性的規定,就是評定時機的確定問題,按規定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這里規定的是兩個標準,一個是治療終結標準,一個是臨床治療效果穩定標準。符合其一即可進行鑒定。這個標準的掌握,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現實中人們常說的三個月、六個月、出院后即可鑒定等說法,均不準確。
這里還需要說明一個問題,當傷殘程度鑒定和三期鑒定同時進行時,傷者應該知道誤工費只計算到定殘前一日,也就是說選擇恰當的鑒定時機,避免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相互沖突。如脾破裂經手術治療恢復后即可進行傷殘和三期鑒定。三期中的誤工期手術治療的一般是90-120天,如果在第60天的時候鑒定傷殘是8級,誤工期是90日并出具鑒定報告,則誤工費賠償只計算60天的,另外的30天將不會得到賠償。
關于鑒定時應該準備哪些材料問題。一般來說,鑒定時應該提交傷殘三期后續治療護理依賴鑒定委托書,便于明確需要鑒定的事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用以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的性質以及損傷發生的原因;住院治療過程中形成的全部病歷包括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各種輔助檢查報告單和影像學檢查照片如X片、CT片、MRI片等;傷者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可根據實際檢驗時的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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