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國家賠償時效中斷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其要點有三:

1、必須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即只有時效期間已經過1年6個月之后,出現法定中止事由刑事賠償時效刑事賠償時效,才能形成時效中止。

2、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出現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必須達到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程度。

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水災、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在當時條件下,請求人無法預測、抗拒、控制和避免。其他障礙,指請求人突發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神志不清至不能行使請求權之程度。

3、造成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時效期間應繼續計算,中止前的1年6個月仍應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時效中斷

二、國家賠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國家賠償時效包括以下內容:

1、時效期間一律為兩年。

2、國家賠償時效期間不是從受害人受損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是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計算。這是國家賠償制度在時效起算方面的特色。

3、國家賠償中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

三、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幾年

根據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刑事賠償時效,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據此,我國國家賠償時效包括以下內容:

1、時效期間一律為兩年。

2、國家賠償時效期間不是從受害人受損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是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計算。這是國家賠償制度在時效起算方面的特色。

3、國家賠償中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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