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饒金祥律師,福建法正聯盟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坐標廈門

大量的刑事案件二審是不開庭審理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案件如下: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2、被告人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根據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開庭的刑事二審案件,律師可以干點什么,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以上,我們可以從法律、司法解釋中看出,二審刑事案件傾向于不開庭審理,雖然很多律師提出過反駁意見,呼吁盡可能開庭審理,但是目前司法審判機關仍然認為二審刑事案件當下的處理模式可以高效解決訴訟,而且也能充分保障上訴人權益,因此大量刑事案件二審仍以書面形式進行。

那么,律師代理二審刑事案件如果不開庭審理,可以干點什么?

律師的職責很明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維護和爭取當事人最大的權益,特別是在財產、人身自由乃至剝奪生命的懲罰面前,律師更應當在合法合規的情形下全力以赴去處理和化解當事人的危機,那么在不開庭審理的二審刑事案件中,律師自然也需要盡到職責,依法辯護。

在二審案件中,如果律師一審或者之前的階段已經介入,那么工作無非延續之前的辯護意見,只要事實和證據沒有發生重大變動,那么仍然對全案的事實和證據作進一步細致闡述,只是相同的代理人或許已經很難突破一審時候的辯護框架,大概率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添磚加瓦。倘若律師是二審時介入,那么在閱卷、會見等基礎工作的時間可以確保的情況下,針對一審的判決的情況,部分案件(不敢說是大量,因為我也相信大量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是經得住考驗的)或許可以突破原有辯護思路,提出不一樣的意見,或者發現更為關鍵的辯護點,推翻有罪認定的事實、證據,起到良好的辯護效果。當然,這也需要看是何種律師,也許是天才型的,也許是平庸的,也許是矜矜業業負責任的,也許是敷衍了事騙人錢財的,也許是唯唯諾諾的,也許是不卑不亢的,不同類型的律師可能導致不一樣的案件結果。

除此之外,細節方面便是對于原有卷宗材料中,訊問筆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等的比對,對于證據材料的“格物致知”,比如針對原有的鑒定意見是否能夠找出紕漏,甚至形成行業專家的意見,推翻關鍵的司法鑒定文書等。

其余便是調查取證,在各方面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提交新證據,而對于被害人或者關鍵證人的言辭證據這類,建議謹慎處理。

以上贅言無數,簡單說便是,二審刑事案件中,律師還是加油努力地仔細地負責地干,除非確有必要,大多數情況下不要搞太多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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