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第264條)
第七條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ü 此253條第二款的盜竊,并不要求侵犯他人占有的財物,是例外規定
(1) 盜竊對象:必須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財物。合法占有、非法占有都保護
盜竊主觀:以竊取他人較大財物為目的,排除他人支配,并要建立新的支配,倘若只是單純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如將他人喂養的魚放走,便不是竊取行為。
(2) 盜竊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但不限于秘密竊取。 根據司法解釋必須是秘密竊取
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騙方法,但如果該欺騙行為并沒有使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仍然成立盜竊罪。
偷抽他人少量血液且沒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可以構成盜竊
(3) 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失控說。失控說不能判斷時用控制說
占有分為物理上的占有和觀念上的占有
失控說解決物理上的占有;控制說解決觀念上的占有
(4) 盜竊的數額認定:盜竊數額以實際價值算,銷贓價高于實際價的以銷贓價
A、盜竊票面金額確定,能夠及時兌現的權利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能及時兌現銀行存折,定盜竊罪,金額以票面和可得利息計算;
B、如果盜竊存折數額確定但不能及時兌現,不能定盜竊,如冒用的可以定詐騙(三角詐騙);或者是能及時兌現空白的匯票本票支票,以兌現數額論;
C、盜竊信用卡按劃卡消費的金額確定;
D、盜竊增值稅發票按張數計算;
E、盜竊違禁物品以情節論,參考主觀價值。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盜竊罪(第264條),擇一重罪處罰。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四)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5) 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于: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并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進而取得了財產就成立詐騙罪,因為盜竊犯也可能實施欺騙行為。盜竊罪也有間接正犯(注意和三角詐騙區別,在于受騙人是否占有財物、是否處分財物和是否有權處分財物),盜竊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騙手段利用不具有處分財產權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財產。受騙人是否已經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即在當時的情況下,社會的一般觀念是否認為受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進行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騙人是否具有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
欺騙手段,被害人處分物品性質上發生錯誤,定盜竊,數量上發生錯誤定詐騙
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 盜竊和侵占的區別:看是否侵犯了財產的占有權
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于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
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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