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線桿或者平時瀏覽的網頁上

偶爾會出現一些

關于高價收購銀行卡的小廣告

稱只要提供銀行卡

便可獲取幾百元的報酬

真有這樣的“好事兒”

“躺平”也能賺錢?

先來看看青浦法院審理的兩起刑事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初,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辦理自己名下的一張中國銀行卡及配套網銀、關聯手機卡出售給他人使用。

2021年1月7日至11日,青浦區等全國各地多名受害人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以網上投資等方式實施網絡詐騙,先后向被告人何某某上述銀行卡內轉賬共計人民幣36萬余元。被告人何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

青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何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董某明知販賣銀行卡及配套U盾或K寶、電話卡會被他人用于網絡犯罪活動,仍在云南省將自己辦理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及配套K寶、手機卡等出售給他人使用。

經查,被告人董某辦理的中國農業銀行卡被用于收取、轉移楊某某、陳某某等2人的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1.2萬元。被告人董某辦理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被用于收取、轉移萬某某、支某某等2人的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26.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董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等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

青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故被告人董某成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董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可能大家會疑惑,兩名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只是出售自己名下銀行卡,且沒有參與實施犯罪活動,為什么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網絡技術快速發展便利人們的生活也給犯罪分子打開了“方便之門”:網絡犯罪急劇增加出售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構成犯罪?,作案方式不斷變化。兩個案例中,被告人禁不起金錢的利誘,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給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利用這些銀行卡進行收款、轉賬受害人資金。

出售銀行卡的行為幫助了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生活中

除了銀行卡

還有許多物品不能隨意出售

身份證不能出借或出售!

不法分子利用你的身份證,將實施犯罪活動。例如:借用你的名義進行詐騙或者向銀行貸款。一旦追究法律責任,出借或出售身份證的人很有可能成了“替罪羊”。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手機卡同樣不能出售!

將自己的手機卡出售給犯罪分子使用,會給自己惹上麻煩。目前,手機卡均已采取實名制,犯罪分子利用出售的手機卡實施犯罪,手機卡的主人將“背鍋”。如果情節嚴重,也會觸犯刑法,承擔相應處罰。

提高安全意識

切記不要出借或出售

銀行卡、手機卡、身份證等物品

否則將無限后悔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