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公、檢、法如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
︾ 引導語:我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犯罪責任必看:公、檢、法如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刑事辯護律師的介入下脫罪。
證明責任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訴訟中出現的案件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在訴訟結束時,如果案件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應當由誰來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后果。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也就是說,公、檢、法在刑事訴訟中分別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承擔依法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犯罪的職責和義務。
可見,證明責任總是和公、檢、法承擔的法律職責、義務相聯系的。具體來說有以下3點:
1
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供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必須就認定的犯罪事實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
2
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
人民法院為了正確行使審判權、實現刑事訴訟的任務,有責任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在法庭審理中,法院可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以查明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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