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時間從什么時候算起 警察(立案從什么時候算起)
案例索引
(2023)最高法民申5632號,新沂市時集糧庫、劉朝陽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件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新沂市時集糧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劉朝陽、陳德喜、顧剛。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江蘇新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新沂市祥源糧油收儲有限公司、新沂市大地糧油收儲有限公司、岳樹云、趙城、趙彬。
基本案情
申請再審理由:
一審開庭時,法院出示的新沂農商行立案的時間為2023年11月5日,一審判決認定的法院受理時間也為2023年11月5日。二審庭審中,新沂農商行認為立案的時間為2023年10月20日,但是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二審法院認定新沂農商行于2023年10月20日向一審法院提交起訴狀,與事實不符。
根據一審判決認定的立案時間,新沂農商行起訴時已超出保證期限,時集糧庫、劉朝陽、陳德喜、顧剛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立案時間并不等同于當事人遞交起訴狀時間,根據一審卷宗中送達回證顯示,新沂農商行于2023年10月20日向一審法院遞交起訴狀,要求大地糧油公司、岳樹云、劉朝陽、陳德喜、趙城、趙彬、顧剛承擔保證責任。
雖然人民法院立案時間在后,但不能以此否定新沂農商行已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事實。送達回證是人民法院基于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所形成的書面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之規定,二審法院根據送達回證載明的日期便可推定出新沂農商行提交起訴狀的時間,無需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時集糧庫、劉朝陽、陳德喜、顧剛對此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原審認定新沂農商行主張權利的時間為2023年10月20日,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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