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云律師團隊編輯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執業二十年,長期專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辯護及代理。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網絡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辯護及代理)

取保候審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期間取保候審的,應該在不同的階段提出申請,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起訴階段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審判階段向法院取保。申請取保要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由家屬或者律師申請。如果申請通過,一般要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提供保證人的話要找條件合適的保證人,保證金和保證人只能擇一適用。

當事人只要符合以下取保候審條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