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誹謗了應該怎樣起訴費用多少錢(被誹謗怎么起訴)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對自身名譽權利的保護,如何判斷他人的行為是否對你構成誹謗,我們對于他人的誹謗行為該怎么辦,如何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將為你詳細解讀。
答:“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設定的宗旨在于保護公民的名譽權。
2、如何認定他人的行為構成誹謗罪?
答: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捏造事實并誹謗他人,構成該罪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要有捏造虛假事實的行為,如果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罪;
二是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其方式有言語、文字或者網絡散布;
三是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四是誹謗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誹謗罪。
3、哪些行為屬于誹謗罪中的情節嚴重?
答: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導致被害人自殺的。雖然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以本罪論處。
4、如果誹謗行為不構成誹謗罪,該怎么處理?
答:(1)治安管理處罰。對于誹謗行為不構成犯罪,情節較輕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被害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治安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作出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決定。
民事訴訟。對于既不構成犯罪,也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名譽侵權行為,則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被害人應到法院提起名譽侵權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5、違反治安管理的誹謗與名譽侵權行為的區別在哪里?
答:(1)違法程度方面,名譽侵權行為輕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誹謗;(2)違法行為方面,違反治安管理的誹謗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事實,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散布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內容,公開后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3)主觀方面,違反治安管理的誹謗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名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不僅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行為。
6、哪些對象可以成為誹謗罪的受害方?
答:誹謗罪保護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團體、組織等單位,單位只能在名譽侵權訴訟中以原告起訴。
7、如果誹謗行為觸犯誹謗罪,該怎么處理?
答:誹謗罪屬于自訴案件的第一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通常不會主動偵查,需要由被害人自行去法院告訴并提供相應證據。
8、誹謗罪在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立案管轄?
答:誹謗罪原則上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是誹謗行為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可以由自訴轉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9、利用網絡實施誹謗行為如何認定?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
10、怎么認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情節嚴重的?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相關法律法規: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3、【公通字[2007]81號】《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第三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毀損財務、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4、【公通字[2023]17號】《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2項中的“情節較重”,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惡劣手段、方式的;(二)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譽造成較大影響的;(三)經勸阻仍不停止的;(四)利用信息網絡公然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五)針對多人實施的;(六)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三類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解釋》規定的(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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