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刑罰的標準是什么?

綁架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實施參加行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的主觀責任認定是什么?

1、具有故意

具有故意,行為人對于侵害他人行動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結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2、具有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包括單位乃至國家)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的意思。

這是主觀的超過要素,只要行為人具有這種意思,即使客觀上沒有通告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或者雖然通告他人但他人并沒有產生憂慮,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不具備這一意思,在以實力控制被害人后,讓被害人隱瞞被控制的事實向親屬打電話索要財物的,不成立綁架罪(視行為性質認定為搶劫、非法拘禁等罪)。但是,行為人以實力控制他人后,讓被害人告知近親屬自己被綁架的,成立綁架罪。“安危”不僅包括生命的安危,也包括身體、自由的安危。對被綁架人的危險不限于非法行為造成的危險,也包括利用合法行為對被綁架人造成的“危險”。例如,甲綁架了脫逃的死刑犯人乙后,向乙的親屬聲稱“如不交付巨額贖金,就將乙移送司法機關”。甲的行為依然成立綁架罪。

3、具有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其中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以本罪論處。同樣,為了將嬰兒作為人質以實現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盜嬰幼兒的,也成立本罪。第3項內容也是主觀的超過要素,不需要客觀化。如上所述,只要行為人具有這種目的,即使客觀上沒有對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綁架罪;即使行為人客觀上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一般也應當認定為牽連犯。但是,如果綁架他人是為了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則應認定為搶劫罪。此外,對以下兩種行為也應以綁架罪論處:其一,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動機以實力支配他人后,才產生勒索財物意圖進而勒索財物的;其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以暴力、脅迫手段對其進行實力控制,進而向其近親屬或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

三、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是什么?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于,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

綁架罪刑罰的標準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綁架罪屬于行為犯,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的,就會被認定為犯罪。如果您遇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得到律師的幫助,可以通過下方“立即咨詢”按鈕與律師在線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