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訴訟時效規定一覽表

——以《民法典》為背景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借據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自借據上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貸款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貸款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據的二十年內不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計算。訴訟時效超過三年的貸款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未中止訴訟時效的,可以被法院駁回,不能借助法院的強制力量要求對方返還,但仍可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據向對方索要欠款。只要對方同意償還,你就有權接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審階段

二審階段

勞動仲裁階段

訴訟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7條)審查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且5日內告知仲裁庭組成情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9、32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0條)答辯期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0日內提出答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0條)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10條)反申請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36條,該規則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增加、變更請求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仲裁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44條)開庭通知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5條)延期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8條)仲裁審理期限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5條)起訴期限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勞動法83條)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的休眠者,依法形使訴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形使自己的訴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