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時效多長時間(刑事申訴期限是多久檢察機關)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網友咨詢:
我叔叔年初因喝醉酒和別人打架,被判故意傷人,我叔叔不服法院的這個判決,現在想要申訴,請問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最長是多少時間?
黑龍江大地律師事務所計軍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計軍律師補充:
刑事申訴的時效是什么?
申訴時效,是指規定申訴人對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申請再審,在一定期間之內有效的一項法律制度。超過法定期限,申訴權即行消滅。申訴時效是刑事訴訟中很有必要的一項法律制度。它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訴權,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穩定現有的社會關系;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調查取證,核實材料,正確處理再審案件。
然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申訴時效的規定。在訴訟理論上,一般認為申訴是不受期間限制的。因此,建國以來判處的刑事案件,均能提出申訴,要求重新處理。這種情況,是受我國過去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導致一些冤假錯案長期得不到糾正有關。但申訴如無時限,在客觀上也會使一些申訴無休止地進行,還會使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以新政策來推翻老案,不僅喪失了建立申訴制度的意義,而且也給法院的工作帶來了難以擺脫的負擔。因此,規定刑事申訴時效制度,對提出申訴的時間加以限制,應是健全申訴法制的重要內容。
目前,申訴時效制度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規定,其中有的國家按有利于被判決人和不利于被判決人分別加以規定。本人認為,這種做法可以借鑒。從我國國情和司法實踐來考慮,可分別下述不同情況加以規定:對無罪判有罪、輕罪判重罪的案件,申訴權人具狀申訴的,應以保護被判刑人的合法權益為重,不應受期間的限制,即使被判刑人服刑期滿,或者死亡,也應復查處理;對有罪判無罪、重罪判輕罪的案件,申訴權人提出申訴的,應規定期間的限制,否則,會與刑法上的追訴時效制度不相協調。
計軍律師總結:
本人認為,作如下規定較為適宜:申訴權人的申訴期限于在法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期限內,并須在發現申訴理由之日起三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內提出,如果超過規定的時效期限,即不得再行申訴。對于在申訴過程中,是否中斷、中止的時效計算等問題,可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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