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么標準虛假出資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么標準虛假出資罪才能立案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六百萬元以下,虛假出資數額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超過六百萬元,虛假出資數額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的;
3.二年內因虛假出資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假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上述標準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二、如何區分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
一般來說,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往往相提并論,如《刑法》中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之所以如此規定,因為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都違反了法定資本制度,損害了資本維持原則。對于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在理論和實踐上并沒有明確的區分標準,但通過現有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的整體理解,可以從以下方面區分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
1、性質不同。對于虛假出資,實際上是為了獲取營業執照而實施的欺詐行為,旨在制造出股東已經履行出資的假象;對于抽逃出資實際上是通過某種途徑將已經出資到公司的財產轉移出去,是對公司已經獲得的財產的侵占。
2、時間不同。由于虛假出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營業執照,故其一般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抽逃出資是侵占公司已經獲得產權的財產,故其只能是在出資人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之后,從時間上看,多為公司成立之后。
3、出資行為存在與否不同。虛假出資的主要體現為“無中生有”,是編造事實,出資行為是不存在的;抽逃出資主要體現“有化為無”,出資行為真實存在,但因抽逃出資而被掏空。
實踐中,如果股東虛假出資,即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訴訟,股東可能被起訴而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為保證公司資本的充實,維護公司出資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虛假出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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