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身份負有特殊法定責任

對普通人來說,即使“見死不救”一般也無須擔負法律責任。但是一些特定身份的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是負有特殊法定責任的。

早在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項城市新橋派出所副所長趙紹光路遇車禍,見死不救,駕車繞過攔截的群眾揚長而去,致使一名傷者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

隨后,項城市檢察院對趙紹光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并公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身為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處于危難情形時,依照《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負有立即救助的法定義務,該警察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可見,警察這個特殊職業的特殊意義使得警察見危不救早已被納入刑法調控的視野。

《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也就是說,普通公民在遇到其他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時,并無救助的法律義務,但人民警察就有。

《消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可見,消防人員依法負有特定情況下的救人義務,當普通人逃離火場或者災害現場的時候,消防隊和消防人員基于自己的法定職責,需要奔赴火場或者災害現場進行滅火和救援工作,如果“見死不救”就可能構成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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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普通人來說,“見死不救”特殊情況下可能涉嫌犯罪

這主要是指生死危急屬于人為引發的狀況,而引發這一情況的人可以進行救助卻不救助,最終導致人身傷亡。

比如發生在溫州的這一案例,討債者和欠債者原本是債權債務的民事關系,但討債者將欠債者逼得跳入河中時,他們就負有立即救助的義務。但他們并不加以救助,最終導致欠債者溺水身亡,這就已經涉嫌犯罪了。

討債者的行為導致其負有防止欠債者死亡結果發生的義務,而他們最后“見死不救”,屬于放任被害人死亡,性質同樣屬于故意殺人。

最后,回過頭來說《警察法》,小編認為《警察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警察見死不救的處罰細則,明確警察的法定職責,讓《警察法》成為人民警察的“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