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6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湖法)新生嬰兒被棄養,該怎么辦?棄嬰長大后,還有義務贍養親生母親嗎?昨天,湖里區法院發布了一起因媽媽棄養男嬰引發的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典型案例,并結合案件詳解《民法典》監護制度,支招保護未成年人。

數年前,阿花(化名)獨自在湖里區某小區產下一名男嬰。當晚,阿花將男嬰裹上浴巾后裝在黑色塑料袋,意圖丟棄在小區垃圾桶中。丟棄時,遇垃圾分類督導員詢問,阿花謊稱袋中為“死掉的小狗”,并將男嬰丟棄在“其他垃圾”桶中。督導員欲將該塑料袋轉移到“廚余垃圾”桶時,發現袋中是一名嬰兒,立即報警。隨后,廈門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將男嬰送入廈門市社會福利中心兒童福利院監護撫養至今。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阿花實施了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人民法院應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阿花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案發后,阿花被提起公訴。經審理,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阿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由于該男嬰的生父不明,其外祖父母明確表示無撫養男嬰的能力,男嬰也沒有其他成年的兄弟姐妹。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阿花為男嬰監護人的資格,并指定廈門市社會福利中心為該男嬰的監護人。

法官說法

棄嬰長大后,可不贍養父母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被父母棄養,孩子該怎么辦?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本案中,雖然孩子不由阿花監護,但阿花該出的撫養費一分不能少。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父母即使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也應繼續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

棄嬰長大后,有義務贍養親生母親嗎?法官說,孩子長大后沒有義務贍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