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全文解釋三條(國家賠償法全文解釋三全)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法院確認違法撤銷后,行政相對人因該行政行為產生損失的,能否要求國家賠償呢?
網友咨詢:
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已被確認違法撤銷,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賠償嗎?
江西公仁律師事務所高霞律師解答:
當事人認為自己因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賠償,但是能否得到行政賠償,需要根據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是否因行政行為造成損害來判斷,如果行政行為僅違法被撤銷,但是并沒有造成相對人損失的,請求得到行政賠償的訴求無法得到支持。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一、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職務違法
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
1、什么是違法;
2、什么是“執行職務”。
(1)“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
(2)“執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
三、損害后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
四、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行政賠償這種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后果負責。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高霞律師解析:
并且不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而是以違法責任原則為歸責原則。所謂違法責任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賠償,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為唯一標準。它不細究行政機關主觀狀態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定一致,是否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
因此,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受害人也無須證明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行政機關無法證明其實施的行為合法就要無條件地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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