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販毒數量如何認定?
一、夫妻二人販毒數量如何認定
共同犯罪,按總量判刑。
以下法律文件可以供參考:
根據2000年《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
1、對于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
2、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后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于十分明確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鑒定。
二、規定的販毒初犯二克判多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少,又是初犯的,最好的結果是爭取緩刑。
嫌販賣毒品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具體量刑看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對于販毒,一般情況下,情節并不嚴重的,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的徒刑并處罰金,如果行為人不僅情節輕微,販毒的數量少,而且還是初犯,那么應該可以根據這樣的情況,對行為人判緩刑。
共同販毒,構成販毒的共同犯罪,具體看二者的分工進行對二者的處罰,如果夫妻之間都存在明顯的實行行為,那么二者是共同正犯,如果一個事實實行行為,一個提供幫助,那么按照實行犯幫助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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