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后再次犯罪,屬于累犯,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所以處罰相對初犯會重些。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時間內再次觸犯刑法的罪犯。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于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減刑假釋后又犯罪怎么處罰:

1)法律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

2)如果在假釋期間發現犯罪分子之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宣判,這種情況也叫累犯,一般是直接取消假釋,數罪并罰。

由上述規定可知,減刑后又犯罪的,按照犯罪分子所犯之罪處罰即可,如果是假釋后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的,就會撤銷假釋,然后數罪并罰。

所以累犯是肯定會被從嚴處罰的,累犯受罰,不僅刑期相對較長,還不能減刑假釋,要實打實地服完全部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