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罪犯

在監獄服刑期間

如果想要減刑

總共需要幾步?

讓我們一起來

捋一捋,看一看

第一步:認罪改造拿分數

罪犯到監獄服刑后,服從判決,認罪悔改,遵守監規紀律,參加文化學習,接受教育改造,一步一步都得踏踏實實走下來,沒有取巧的“捷徑”。

監獄根據其每月表現給予一定考核分,考核分累計到一定額度可以換算“表揚”等獎勵。比如根據規定,原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執行2年以上,且獲得考核積分2400分以上方可減刑。

在這期間,罪犯的考核分數是獲得減刑條件的“硬標準”,有些人想通過“某些手段”企圖打折降標,一句話:沒門!

除了考核計分達標外,還得符合間隔期標準,比如,原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2年以上,才“可以”減刑。

在這里注意關鍵詞“可以”,不是必須!有的罪犯屬于職務犯罪,有的不履行法院判決財產刑,都要根據規定延長間隔期。

第二步:嚴格審查走程序

當考核分、間隔期等都符合法律規定了,罪犯所在分監區會根據罪犯表現啟動減刑程序,經過分監區、監區集體研究,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并經過監獄減委會研究通過,然后予以公示5天,如果沒有異議,監獄將把罪犯減刑案件送法院裁定。

在這個過程中都體現集體研究、公示的公正公開,在這期間,如果有的罪犯再次違規,比如打架了,那么基本上就要“喜提”暫緩減刑。

所以所謂“花錢才能減刑”的說法,往往是“路邊新聞”,你信,你就輸了。

第三步:法院裁決定幅度

不少社會群眾認為,減刑是監獄決定的。實際上,監獄只有建議權,而普通罪犯減刑的裁量權屬于監獄屬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死緩、無期罪犯的減刑要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罪犯減刑卷宗送到了市中院審監庭,法官認真審核監獄提交的材料,結合犯罪情節、改造表現、財產刑履行情況等各類綜合因素,作出裁定。比如,有的罪犯雖然在服刑期間有違規表現,但在違規后能認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法院裁定予以減刑,但在減刑的幅度上予以了調低。

類似調整減刑幅度的條件還有很多,也包括未完全執行財產刑等,從總的趨勢上看,裁定減刑的標準是越來越嚴,充分體現了維護社會和諧安全穩定的強烈意志。

所以,奉勸那些“迷途羔羊”:珍惜不多的人生“重來”機會,把人生的每一步都要走好走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