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民事脅迫交易的區別有哪些
一、敲詐勒索罪與民事脅迫交易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2、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3、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4、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二、敲詐勒索罪的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脅迫交易的處罰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交的,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上所述,敲詐勒索罪和脅迫交易罪之間主要是構成要件不一。另外在日常生活當中,脅迫他人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如果是脅迫他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話,脅從犯是有可能被免于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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