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構成交通肇事罪,保險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對此,保險公司從來不持異議,即使其可能對具體賠償數額有所爭議。

但是,駕駛機動車在非道路上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按交通肇事罪標準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一向都是主張其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交通肇事罪標準進行賠付呢?法院對保險公司抗辯又是什么意見呢?我們從下面一個具體案例來講解。

【真實案例改編】

某縣決定對其境內的一條主道進行封閉施工整修,施工期間為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10月10日。2023年9月16日17時許,段剛駕駛其小型轎車進入該封閉施工禁行區內,與步行的受害人李可相撞,李可當場死亡。受害人李可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段剛和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92萬。

保險公司意見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該案案發地正在封閉施工,是禁止機動車通行的路段,因此,該路段不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本案的事故是發生在“道路”范圍之外,不是交通事故,該案亦未按交通肇事罪立案,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此外,本案罪名系過失致人死亡罪,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就是本案賠償范圍是因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因此,具體到本案,其賠償項目只有喪葬費,不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裁判意見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段某過失致人死亡的事故雖發生在禁止通行道路,但刑事罪名的認定不影響其駕駛機動車因過失造成第三者死亡事件本身的性質,該案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事實和法律依據如下。

本案證據證實,段剛駕駛機動車在封閉施工路段通行,因疏忽大意導致受害人李可死亡。本起犯罪是機動車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該案爭議焦點系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應該按照交通肇事罪標準范圍進行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92條第3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定賠償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執行。因此,只要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無論該事故發生在《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上還是“道路”之外,均可按同一的標準進行賠償,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因此,段剛駕駛機動車在禁止通行的路段因過失造成第三者死亡,可以參照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理,賠償范圍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5條第2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該案賠償范圍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

最后,法院判決:一、段剛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李某家屬經濟損失共計82萬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11000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710000元。三、駁回李可家屬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