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屬想要為自己的親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時候,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呢?

取保候審申請書的格式是什么呢?

曾有一個朋友問我,他說他朋友因涉嫌詐騙罪,在看守所呆了35天后,現在批捕了,因為他朋友生病了,現他的家屬想取保候審,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呢?

然而取保候審申請書的格式是怎么樣的呢?

作為一個專業的法律人,我給的答案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現在我們知道了取保候審的情況了,然取保申請書的格式又怎樣呢?

也提供如下,僅供參考:

申請人:xxx,性別, 漢族, 年 月 日出生,系犯罪嫌疑人xxx之家屬。

住址:xxxxxx小區xx樓xx單元xx室

身份證號:

電話:

手機: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性別, 年 月 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x市xx區xxxx小區xx樓xx單元xx室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xxxx取保候審

事實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x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對xxxx刑事拘留,后被批準逮捕。現羈押于xx市看守所。申請人及xxx本人均向貴院提出了取保候審申請,但未得到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的不與收押:……(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傷殘或者年老體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廁等不能自行進行,必須在他人協助下才能完成。申請人認為,∑∑∑目前的情況明顯屬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與收押、可以取保候審的條件。

案發前,xxx曾于2007年5月、6月兩次入院治療。被診斷患有雙眼視網膜色素變異,雙眼視物不清已經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難以自理,并且需要長期不間斷用藥,而且,xxx還患有雙眼老年性白內障、糖尿病、原發型高血壓病、痛風、高脂血癥,也需要長期用藥和照顧。(上述情況均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并已經提交)同時,xxx在被羈押期間,仍然繼續不間斷的用藥,在羈押場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發前后xxx也能夠配合檢查機關說明情況,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對其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之規定,特申請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對xxx取保候審。

為此,申請人自愿為xxx的擔保人,依法履行保證人的義務。

此 致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