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不是隨隨便便說的,是專指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利用職權之便進行的經濟上的犯罪,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的是貪污;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的是受賄。既然是與經濟、與財物相關,那么其定罪就還是有一個固定標準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貪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個人貪污的數額金額在5000元以上,因此有的人認為只要每次貪污或受賄金額在5000元以內就可以避免被立案偵查了;實際上,這個數額并不是單次進行計算的,而是累積計算的;并且,貪污、受賄的金額不僅僅是指金錢,受賄或貪污的卡、物等價值也應折算其中。

即使貪污、受賄的金額或價值總額并沒有達到累計5000元這一標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有可能會被立案偵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嫌疑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涉案金額沒有達到5000元,也應當立案。

1、因受賄或貪污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貪污受賄者以故意刁難、要挾等手段,給相關單位或他人的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賄,使用威逼利誘、欺詐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根據最新法律規定,貪污罪根據涉案金額的等級不同或情節嚴重性不同,量刑也是大有不同,其認定標準為: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且具有涉嫌貪污搶險救災、拒不交付贓款贓物去向、拒不配合追繳工作或使用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等情形的,可判定為“其他較重情節”的情況;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且涉嫌上述情形的,可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而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且涉嫌上述情形的,可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受賄金額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