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明標準的要求科學把握疑罪,在對每一證據查證屬實的基礎上,還應從整體上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通過邏輯推理和判斷,形成內心確信,對不能形成完全閉合的證據鏈,有無罪的現實可能性的,應認定為疑罪。

●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查閱卷宗等途徑,發現案件是否存在疑點,通過與辯護律師的交流發現疑罪。

●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不僅關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涉及被害人權益的切實維護,檢察機關作為疑罪從無的決定者時,應主動接受監督,以確保其作出的存疑決定公平、公正、公開。

疑罪從無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其是在吸納衍變古代“罪疑唯輕”,大陸法系“存疑時有利于被告”,英美法系“合理懷疑”等法律傳統之后形成的一種保護無辜、保障人權的機制。在檢察環節,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體現在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捕不訴等決定上,對檢察機關的辦案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檢察機關在司法實務中審查具體案件,把握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時,應當以客觀公正為價值追求,以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為翼之兩端,在恪守客觀義務下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既重視有罪、罪重證據,也重視無罪、罪輕證據,在證據達不到法定要求時敢于作出不捕不訴的決定,從而既避免使無辜者入罪又確保能及時將真兇繩之以法,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一、檢察機關要以證據作為辦案的依據,用扎實的證據構筑案件事實。

首先,批捕與否須有證據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批準逮捕的條件有三: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批準逮捕的前提。檢察機關在進行審查批準逮捕工作時,實際上就是在審查據以認定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批準逮捕需要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相關犯罪嫌疑人實施了該犯罪事實。此時的證據,雖然并不需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但依然要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此處要結合刑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犯罪構成證據的分析判斷,預測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刑罰為徒刑以上。第三,有社會危險性。社會危險性的判斷需要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態度等情況綜合分析,其是批準逮捕的關鍵條件。

其次,起訴與否須有證據證明。審查起訴是刑事訴訟的重要一環。檢察機關正確行使不起訴權,既能避免對無犯罪嫌疑或者犯罪嫌疑不充分者提起公訴,減輕犯罪嫌疑人負擔和法院訴累,又能通過偵查引導,提升辦案質量,早日發現案件真相,充分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需在全面分析證據,鑒別證據能力,確定證明力的基礎上,通過全面閱卷,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辯護人意見,采取辨認、現場調查等方式審查核實證據,發現問題時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在查明犯罪事實和取得確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上,作出起訴與否的決定。

再次,定罪量刑的事實均須有證據加以證明。為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需要提出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已經發生,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具體細節、被告人的身份與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罪過等。而為證明量刑事實,檢察機關需要對那些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在內,都需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的證據要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首先,每個據以定案的證據都需具備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這是對單個證據轉化為定案依據的基本要求。任何證據唯有同時具備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方可轉化為定案依據。也就是說,只有每一項證據都同時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其證明力得到驗證,同時每一項證據的合法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也不屬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才具備轉化為定案根據的條件。

其次,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到合理排除。最為理想的司法證明結果當然是證據之間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鎖鏈,證據與案件事實一一印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是證據審查中的常態。對于這些矛盾或不一致之處,只有通過合理的解釋和說明加以排除,才能認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達到了法定證明標準。如果兩個證據彼此之間存在著不可排除的矛盾,或者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的矛盾無法給出合理解釋,那么,這就等于證據之間出現了證明方向不一致或證明效果相互抵消的情況,它們之間的矛盾就未得到合理排除。

再次,根據證據得出的事實結論具有唯一性。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證明須達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也就是將其他各種可能性逐一排除,而只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這一結論是可信的。如果檢察機關綜合全案證據仍然認為本案有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該證據就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三、檢察機關要科學把握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從而達到保障人權、規制司法權和實現司法公正之目的。

首先,準確理解疑罪。對疑罪內涵的科學把握是消除理念誤區的基礎。疑罪是指已有相當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嫌疑,但全案證據尚未達到證明標準,在這種情況下,疑罪應當從無。檢察機關應該從證明標準的要求科學把握疑罪,在對每一證據查證屬實的基礎上,還應從整體上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通過邏輯推理和判斷,形成內心確信,對不能形成完全閉合的證據鏈,有無罪的現實可能性的,應認定為疑罪。

其次,及時發現疑罪。檢察機關及時發現疑罪能有效指導偵查取證行為,引導偵查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多方面發現疑罪。第一,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查閱卷宗等途徑,發現案件是否存在疑點。第二,通過與辯護律師的交流發現疑罪。雖然辯護律師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場進行辯護,但其依然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通過與其交流,可以及時查漏補缺,發現疑罪。

再次,接受公開監督。由于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不僅關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涉及被害人權益的切實維護,所以,檢察機關作為疑罪從無的決定者時,應主動接受監督,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程序,以確保其作出的存疑決定公平、公正、公開。第一,進一步暢通存疑決定的救濟渠道。對存疑不捕的,應及時接受偵查機關的復議復核。對存疑不訴的,不僅要接受偵查機關的復議復核,如有被害人的,還應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法理人或近親屬的申訴。第二,進一步加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對于作出的存疑決定,在法律文書中應詳細說明案件證據的相關情況、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理由等。第三,進一步完善法律文書公開機制。充分利用12309中國檢察網,公開不起訴法律文書,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綜上,筆者認為,刑事法解釋不是恣意而為的,要受到合法性、合目的性、權利保護等原則的約束。故,對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不能肆意擴張為寧縱不枉,而是應從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出發做到不枉不縱,要達到此目的,檢察機關需在檢察環節,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做到毋縱之外不毋冤,除暴之外還安良,對無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鎖鏈的案件,敢于并善于運用不捕不訴權,引導偵查機關提高取證能力,提升辦案質量,從而既避免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無辜者受到錯誤的刑事責任追究,又避免由于時間久遠而致案件線索湮滅,從而致使被害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