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案件的受理與立案(刑事申訴案件的受理與立案用決定還是裁定)
人民檢察院通過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糾正錯誤的決定、裁定和判決,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所謂刑事申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
一、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原案辦理與申訴辦理相分離;
(二) 全案復查,公開公正;
(三) 實事求是,依法糾錯;
(四) 釋法說理,化解矛盾。
二、 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管轄范圍:
(一) 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 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 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 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 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 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條件:
(一) 符合刑事申訴定義的申訴案件;
(二) 屬于人民檢察院的管轄范圍;
(三) 申訴人是原案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 申訴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理申訴,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四、 申訴人提出刑事申訴所需要的材料:
(一) 刑事申訴書;
(二) 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 委托手續;
(四) 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1.身份證明及委托材料:
當事人:身份證、護照等復印件(自然人);
代理人:除當事人的證明材料以外,還需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以律師作為代理人,還需律師事務所介紹函、律師執業證書。
2.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審查、復查結論文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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