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訴訟與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要點解讀: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在該期間屆滿后義務人獲得抗辯權。設立訴訟時效制度,主要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生活秩序、維護法律秩序與交易安全。民法典(民法總則)將普通訴訟時效修改為三年,更有利于保護權利人利益。本條第1款中“法律另有規定的”的訴訟時效,主要指本法合同編第594條規定的四年以及保險法就人壽保險規定的五年。需注意,本條第2款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有關中止、中斷的規定,只適用延長。總則編司法解釋第35條對此有明確規定。而且其起算時間與普通訴訟時效不同,是自權利遭受損害之日起計算。此外,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總則編司法解釋第36條、第37條作了相應規定。

實務問答:

依據確權生效判決主張不當得利的,其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訴訟時效規定》(2023年修正)第6條規定:“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就此而言,房屋所有權確權糾紛中敗訴一方依據該案生效判決向勝訴方主張其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權對價所發生的爭議應當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該案中,史某某于2023年以案涉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起訴樊某某的弟弟樊某朝之后,樊某某便起訴請求確認其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此時雙方對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仍存有爭議,直至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案涉房屋才確定歸史某某所有。

因此,樊某某知曉不當得利事實的時間應為該判決送達之日,即該不當得利糾紛訴訟時效應當從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算。[1]

2.《民法典》第189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起算】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要點解讀:

分期履行債務的起算點,既包括請求給付每一筆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也包括請求給付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請求給付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從最后履行期間起算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并不存在爭議,而請求給付每一筆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究竟是從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還是從最后履行期限起算,存在爭議。應當說,對于同一債務而言,其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故盡管因對整體債務分別約定了分期履行期限和數額,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定整體性,整體性和唯一性是分期給付債務的根本特征。因此,請求履行全部債務每一筆分期履行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其應有之意。

3.《民法典》第190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要點解讀:

本條規定的權利主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體請求權行使可以由其本人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主張亦或由變更后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另需注意,關于年滿16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與監護人之間因其已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故已不存在法定代理關系。因此,對于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自其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日起,其與監護人之間的法定代理關系終止,其對于原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可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4.《民法典》第191條【被侵權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要點解讀:

本條是關于被侵權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的規定。本條是對訴訟時效起算的特殊規定,而非對權利形成時間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損害事實的發生時間,就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產生時間。訴訟時效起算的一般原則是“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如上所述,鑒于未成年人性意識的缺乏及性侵害的隱蔽性,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賦予本條規定的特殊時效利益,該起算點的特殊規定與實體請求權的形成無關,并非對請求權行使的限制。

當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受害人未滿十八歲前,就性侵害主張損害賠償的,該請求權不受本條訴訟時效特殊起算點規定的限制。此外,當存在其他時效障礙時,應適用對受害人更有利的保護方式。如受害人同時系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使該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該時效的起算也不以年滿十八周歲為起點,而仍應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算”

5.《民法典》第192條【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要點解讀:

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目前傾向性觀點為抗辯權發生說,即訴訟時效完成,義務人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可拒絕履行義務。本條第1款即采用該學說進行了規定。采抗辯權發生說,法院不應主動審查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問題,只有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人民法院才審查訴訟時效問題,即本法第193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另需注意,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雖不能請求法律進行強制性保護,但并不否認其權利的存在。同理,民法典第419條規定的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喪失的是獲得司法強制執行的權利,而抵押權本身并未消滅。上述情形下,若義務人放棄時效利益自愿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受領,不屬不當得利。且時效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也不能再以時效屆滿進行抗辯了。因此時義務人同意履行,屬于對時效利益的放棄。

實務問答:

問:保險公司在訴訟時效期限屆滿后出具定損通知,能否視為同意履行義務?

答: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后始終未就該起事故做出核定并按照法定期限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使得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難以得知車輛損失是否能夠得到理賠。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保險公司做出了定損通知而非拒賠通知,該定損通知應視為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協商賠償數額的意思表示,屬于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因此,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不應支持。

此外,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雖然約定了保險人核損定價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但實踐中保險公司可依據該條款故意拖延核損定價,導致訴訟時效經過,故該條款屬于保險法規定的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格式條款,為無效條款。[2]

6.《民法典》第193條【訴訟時效援引】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要點解讀:

首先,如前所述,訴訟時效采抗辯權發生說,法院不應主動審查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問題。其次,訴訟時效制度作為民事實體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私權范疇,時效適用或不適用并不損害公共利益,不屬法院依職權介入的領域。第三,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是誠信原則的要求。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并不消滅,債務人愿意履行的,法院若主動適用時效意味著鼓勵不誠信的行為,這不符合誠信原則精神。因而,只有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人民法院才審查訴訟時效問題,即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7.《民法典》第194條【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要點解讀:

民法典(民法總則)修改了原來的中止事由消除之后重新計算的規定,而是統一規定為再行計算六個月。如此,既能給權利人行使權利留下必要的準備時間,又不會造成訴訟過分拖延。此外,需注意,并非發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所有情形均應中止訴訟時效。雖有不可抗力事由發生,但該事由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或者雖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但該事由并不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也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此外,其他客觀障礙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外,但持續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訴訟時效是否中止?根據訴訟時效中止的構成要件,客觀障礙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外,訴訟時效并不中止,但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持續的期間,應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實務問答:

問:被強制隔離戒毒致使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是否構成訴訟中止?

答:構成時效中止的關鍵在于是否客觀上阻止權利人主張權利,即并非權利人主觀上不想、不愿主張權利,而是客觀上無法或不能主張權利。該案原告在傷殘鑒定作出后不久,就因吸毒成癮被強制隔離戒毒,我們暫且不論原告是否法律意識淡薄,是否認知“訴訟代理”“訴訟時效中止”等法律概念并去維護自己權益,原告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就算原告主觀希望委托他人主張權利,但委托他人需要經過管理部門程序上的審批,其委托權等民事權利能否得到保障未知。

同時原告亦存在明顯的困難,其自身狀況無法委托他人主張權利,其被采取的強制戒毒措施、方式及期限不確定,因吸毒造成的精神障礙狀況不確定,是否具有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確定,客觀導致了原告不具有委托代理人主張權利的條件。因此,依社會普通觀念,不能期待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委托代理人主張權利,否則過于苛責,是對原告附加了過高的義務。因此該案原告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因客觀障礙無法行使訴訟權利,屬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3]

8.《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點解讀:

就訴訟時效中斷而言,民法通則規定“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民法典(民法總則)則進一步根據中斷事由是否具有持續性進行了不同規定,更加科學。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不具有持續性,故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而第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具有持續性,則從中斷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此外,關于中斷之后能否再次中斷甚至多次中斷的問題,總則編司法解釋第38條第1款對此給予了肯定回答。另,按照解釋該條第2款,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訴訟時效中斷。

實務問答:

問:勞動爭議仲裁調解過程中的“讓步性”意向,是否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答: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調解過程中愿意給予原告一定的賠償,是屬于在調解中的讓步,依據民訴法的規定不能以此做為訴求判決的依據,且雙方因分歧較大未達成調解協議,并非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中“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的情況,不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4]

9.《民法典》第196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要點解讀: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其構成都要求存在在權益的妨害與危險,行為或狀態處于現實持續中,對這種現實存在的妨害與危險無須考慮之前的事實狀況,且此三類請求權對維持人身等權益至關重要,故不適用訴訟時效。另,確認物權請求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權二者不屬于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權具有交付財產的內容,但首先體現為身份利益上的請求權,尤為重要的是這關涉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涉及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故不應適用訴訟時效。此外,基于共有關系產生的分割共有財產的請求權、請求撤銷合同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因二者本質為形成權,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實務問答:

問:房屋買受人請求開發商的辦證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答: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物權變動是指所有權過戶、抵押權發生等物權變動事實,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為“債權合意+登記生效主義”。雙方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發生商品房物權變動,在此過程中,登記顯然屬于物權行為,買受人依據合同享有的辦證請求權應為物權請求權而不適用訴訟時效。即便逾期辦證違約金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未獲法院支持,買受人仍然可以請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辦證義務。[5]

10.《民法典》第197條【訴訟時效法定】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要點解讀:

訴訟時效法定性包括兩方面內容:1.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2.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需注意,當事人不能預先拋棄訴訟時效利益,并非意味著訴訟時效利益不能事后放棄。訴訟時效利益事后放棄實質為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放棄。根據自治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分其權利,選擇是否放棄訴訟時效利益。

實務問答:

問:借款到期后債務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單上加蓋公章的行為對訴訟時效有何影響?

答:京開大道農行主張其行使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依據是三份催款通知書。其與食品公司同時認可落款時間為1998年10月9日、2000年8月29日、2000年9月8日的三張空白催收通知單上食品公司的印章均是1998年加蓋的,后兩個時間是京開大道農行后來填寫的。因京開大道農行認可其未在該對應時間內向食品公司催收過欠款,應視為京開大道農行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以相對人食品公司知曉的方式行使過請求權,故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同時,時效制度屬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時效的適用或改變時效期間。故即使按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多數意見認為“食品公司在空白催收單上加蓋公章的行為是其授權京開大道農行可以根據需要在催收通知單上任意填寫時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放棄了因時效期間屆滿而產生的時效利益和抗辯權”,但因其屬于提前拋棄時效的行為,亦應認定為無效。[6]

11.《民法典》第198條【仲裁時效準用】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要點解讀:

仲裁與訴訟二者雖然在具體案件的管轄主體、程序方面存在不同,但在制度本質、功能作用方面二者是一致的,都屬于為穩定市場交易秩序而規定的法定期間。為此,有了本條規定。關于本條的適用,需注意兩點:1.有關法律對于仲裁時效有規定的,優先適用該法律規定。2.有關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具體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包括時效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內容。此外,仲裁時效也具法定性,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也不能放棄時效利益。

12.《民法典》第199條【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要點解讀: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其與訴訟時效區別主要在于:1.適用范圍不同。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而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請求權的范圍遠大于形成權。2.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屆滿,請求權變為自然債,實體權利本身不消滅;而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消滅。3.期間是否中止、中斷、延長不同。訴訟時效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另需注意,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但應主動適用除斥期間審查權利狀態。訴訟時效屆滿后,相對人可以放棄時效利益;而除斥期間屆滿,相對人不得拋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