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接一電話咨詢,一初中生(14歲)和幾個同學一起兩次搶同學財物,現已經被公安機關抓捕。第一次幾人一起搶得手機一部,并且雙方發生打斗;第二次幾人搶得現金200元,雙方也發生打斗。問這幾人可能構成什么犯罪?檢察院大概可能會作出什么樣的量刑建議?法院可能會作出什么樣的判決?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上幾名學生的行為可能構成搶劫罪或者搶奪罪。那么究竟構成搶奪罪還是搶劫罪直接決定了他們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以上幾名學生的行為如果構成搶奪罪,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以上幾名學生的行為如果構成搶劫罪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關于幾名學生構成什么犯罪,我們應該從搶劫罪和搶奪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第一、客體要件: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第二、客觀要件: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護者當場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人身實施強制,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第三、主體要件: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第四、主觀要件:直接故意。

搶奪罪的構成要件:第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第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第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第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當事人陳述,首先,幾名學生是有預謀的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構成了主觀上的故意。同時,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與對方發生了打斗,其中還有人員受傷,構成了當場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人身實施強制,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最后,幾名學生奪取了對方手機一部和現金200元,侵犯了對公民財物的非法所有權。通過以上種種行為判斷,以上幾名學生已經年滿14周歲,且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了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如果幾名學生僅僅是構成輕微暴力,所搶得的財物只有一部手機和現金200元,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也不認為是犯罪。案件具體情況,該幾名學生是否構成犯罪,應根據公安機關偵查結果進行認定。

如果根據公安機關偵查結果最終認定幾名學生構成搶劫罪,其量刑依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搶劫罪最低為三年以上,如果是未成年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再依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及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的作用等具體情況,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拘役或管制。

最后,在此呼吁全社會加強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從家庭、社區(村組)、學校等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場所入手,加大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增強未成年人法制意識,盡量減少和杜絕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