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代理詞范文(民事訴訟第三人代理詞)
合理界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是研究和完善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前提。在行政審判中弄清第三人的含義,正確確定第三人,保障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是確保辦案質量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也是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中的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那么如何界定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有什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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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有什么權利?
上海亞天律師事務所欽飛律師解答: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申請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第三人的判斷標準,關鍵要看是否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只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
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上海亞天律師事務所欽飛律師解析: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中的第三人有以下權利:
1.委托訴訟代理人
與案件的原、被一樣,第三人同樣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以你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2.查閱被訴機關的材料
在行政復議和訴訟中,被訴機關有義務向法院提出證據和其他材料,并說明自己行政行為的依據,那么第三人和原告一樣,同樣有權進行查閱。
3.舉證、質證、陳述意見、辯論
案件既然與我們有關,那不論我們是主動加入的,還是被通知參加的,當然不能啥也不說,我們有權通過舉證、質證、辯論和陳述意見來保護自己。
4.起訴、上訴和申請再審
案件的審理結果既然與我們有利害關系,那么就可能有害,也可能有利。與原、被告一樣,如果案件審理結果對第三人不利的,第三人也有權上訴和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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