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民事法律責任的種類有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八章民事責任,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本條是關于民事責任形式的規定。
(續上)
三、本規范的具體含義
民事責任形式也可以稱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指民事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民事責任的具體體現。只有對責任的承擔方式作出明確規定,才能最終明確民事責任范圍并將民事責任實現落到實處。
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應當考慮權利人向責任人提出請求后,可能需要法院最終確定并實現的問題,因此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當具有可強制執行性,在責任人不主動履行時,法院應當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對權利人予以救濟。
根據本條規定,民事責任的種類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并且侵權行為正在繼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實際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實施某種侵害行為,即不作為。停止侵害適用的對象涵蓋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利。
現在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是擴張停止侵害的外延,將其適用于對未發生之侵權行為的預防,以此理解,停止侵害可適用的場合主要包含∶(1)正在進行的侵害;(2)已經發生過侵害,有繼續侵害之虞;(3)未曾發生侵害,但有可能發生侵害。
(二)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使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無法行使或者不能行使,當事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排除權利行使的障礙。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礙的關系不易厘清,可以參照英美法系禁止性禁令和命令性禁令,對這兩者進行明確區分∶停止侵害相當于禁止性禁令,實際上是要求責任人不作為,即通過不作為來停止其侵害;而排除妨礙則相當于命令性禁令,實際上是要求責任人作為,即通過作為來停止其侵害。
(三)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導致他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面臨現實的危險時,當事人可以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這一現實的危險,這本身也體現了對未來侵害的預防。司法實踐中,適用這種責任方式以現實危險的存在為前提。
(四)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行為人沒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據占有他人財產,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返還該財產。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返還財產責任的適用前提是該財產依然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只能夠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關于返還財產責任的性質,理論上存在爭議。返還原物請求權作為物權保護方法,是一種物權請求權,但侵權責任法亦將返還財產作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予以規定,從這個角度理解,似乎應認為侵害他人財產所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我們認為,《民法典》對民事責任的規定,涵蓋了各種性質的民事責任,是延續民法通則對民事責任專門予以列舉規定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僅據此來判斷返還財產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五)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有體物被破壞之后,行為人通過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損害的財產恢復到被破壞前狀態的一種責任方式,恢復原狀也并非僅指物理形態,還包含恢復財物原來的經濟價值。
鑒于《民法典》沒有吸納“修復生態環境”責任,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應擴展到環境領域,對于受到破壞、被污染的環境,在可以恢復的前提下,要求行為人治理污染,恢復生態。
在適用恢復原狀責任時,需要考量的是,恢復原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恢復原狀明顯成本過高或者可以通過賠償損失。
(六)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和更換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當事人承擔對標的物進行修理、重作和更換的責任。
修理、重作、更換通常是作為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出現,理論上也稱其為補救的履行請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了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的違約責任方式,但這種規定并不科學,故而,本條并沒有將其納入民事責任體系中。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仍沿襲上《合同法》的上述規定。
修理是指對交付的不合格的合同標的物所存在的缺陷予以補救;重作是指在加工承攬和建設工程的合同中,責任人對交付的不合格的工作成果重新制作的補救措施;而更換是指將不能通過修理實現補救或者修理費用過高、時間過長的合同標的物,通過取回并重新交付同種類同質量同數量的標的物予以補救的措施。理論上將修理稱為消除缺陷,而將重作和更換稱為另行給付。
(七)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一方違反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該義務。
繼續履行作為違約后的補救方式,規定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沿襲了此規定。
繼續履行盡管并未增加債務人的債務,但是其目的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具有救濟權利和懲罰違約行為的功能,不失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現行法律對繼續履行責任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制,在以下場合,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一是法律或事實上不能夠履行;二是標的物的性質不適合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三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間內沒有要求實際履行。
(八)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彌補后者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賠償損失是民事領域應用最為廣泛的責任形式,其目的是補償損害,使受損害的權利得到相應救濟,既包括對財產損失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
相較于其他責任方式,賠償損失需要以損失的實際存在為構成要件。
至于實際損失的金錢數額,司法實踐中一般采用如下標準判定∶一是受害人舉證證明的實際損失;二是行為人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三是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受害人的合理支出酌定。
(九)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一方違反義務,另一方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算方式給予另一方違約金,以彌補另一方所遭受的損失。
支付違約金規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從性質上看,屬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根據不同的違約情況和后果,確定違約金數額。違約金責任應結合其他補救方式,共同發揮作用,共同救濟合同債權。這里的違約金屬于賠償性違約金,性質為損害賠償額的約定,但這并不等于完全否定懲罰性違約金的合法性,當事人仍可自行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約定不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即為有效。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他人人格權利,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行為人采用適當的方式消除侵害行為帶來的不利影響,使其名譽得以恢復。
司法實踐中,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是單獨適用的獨立責任形式,消除影響的適用不限于侵害名譽權場合,還擴展到其他人格權甚至著作權受到侵害場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十一)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指行為人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進行道歉,以取得諒解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賠禮道歉既適用于自然人,也適用于法人。
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于侵害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利益。同時,賠禮道歉的方式,既可以公開,也可以私下;既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公開和書面方式為主。
賠禮道歉旨在對被侵權人的精神傷害予以撫慰,通常適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的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方式,其功能突出表現在對侵權行為人的教育和預防侵權行為發生方面。同時,它所具有的對被侵權人精神上的撫慰功能,也是其他侵權責任方式所難以替代的。與通常生活意義上的賠禮道歉不同,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賠禮道歉具有強制性,在責任人不能主動履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強制方式來實現。
(十二)本條還肯定了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是指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給受害人造成損失,行為人給付受害人超過其實際損失數額的金錢賠償。《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吸納了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其目的是制裁、遏制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惡性侵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于懲罰性賠償一定程度上背離了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故而在構成要件上更為嚴格∶第一,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第二,要有損害事實,該事實具有相當嚴重性;第三,損害事實和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系。
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各有其適用界限,而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可能給多種法益造成損害。例如,侵害著作權,即同時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性權益與人格性權益,在此場合,法院需要結合具體實際情況,對單一財產損失,采用賠償損失的方式進行救濟即可,而對侵害人格權,則需要多種責任方式相互配合,以實現完整救濟當事人權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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