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3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修改,原來刑事責任年齡為年滿十四周歲,新的刑法修正案件規定,年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觸犯特定的罪刑,要負刑事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