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1、刑事拘留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2、偵查階段的期限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