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賠償和國家賠償的關系是什么

刑事賠償和國家賠償的關系是刑事賠償屬于國家賠償,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么

(1)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

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2)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的年、月、日。

(3)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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