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包詐騙 判他盜竊
丟包詐騙 判他盜竊
2006年04月11日06:27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訊(實習記者杜雯)近日,郫縣法院對一起“丟包”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丟包賊”雖然是以欺騙的方式騙取受害人的信任,但最終還是通過竊取的手段拿到錢丟包詐騙 判他盜竊,所以應以盜竊罪處罰,盜竊罪的處罰力度重于詐騙罪。據了解,郫縣法院已將此案作為示范性案例,報成都市中院審查。
2005年1月7日上午,李曉平與李超文(已判刑)盯上李某,跟著他來到郫縣一家銀
行。李某取錢時,李曉平在他身后記住了密碼。李某走出銀行,李超文和他搭話,將他帶進了一個小巷子。
“前面有個錢包!”李超文裝作很驚訝地撿起事先放好的錢包,假裝要和他分錢。此時,李超文的同伙過來找包。李超文和李某都說沒看到。“我不信!把你們自己的錢包拿出來看!”當李某乖乖地掏出錢包以證清白時,李超文等人悄悄地盜走他包里的500元和銀行存折,借口離開,取走存折上的4500元。此后,李曉平又以同樣的手法,搞到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李曉平是采取欺騙的手段獲得李某的信任,但最后并不是李某主動交出財物,而是他們趁其不備秘密竊取,所以此類案件不屬于詐騙,而應為盜竊。所以,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判處李曉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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