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的一天下午某公司經理嚴某接到公司員工的電話,稱“幾名不明身份陌生男子強行進入公司辦公區并野蠻拍攝工作環境的照片數張,讓其趕快回來處理。”嚴經理聞訊立刻驅車從不遠處趕回公司,途中嚴經理讓員工馬上報警,并吩咐盡量不讓幾名不明身份陌生男子任意溜走。到達公司后,警察已經到場,陌生男子中的幾名已經被警察帶去訓話,可具員工說還有一名男子某某沒有隨同警察去訓話,而是帶著所照的照片去開車逾偷偷溜走。于是,嚴經理馬上隨著員工所指方向需找那名男子,在公司不遠處立刻找到了那名拿著照片的男子已坐到車里,并想驅車馬上離開。嚴經理和隨來的兩名員工,馬上站在其車周圍,喝令車中男子下車接受警察調查,可車中男子不但不出來還立刻開啟車輛加大油門,前沖后撞。其中嚴經理和兩名隨來的男員工情急之下掰掉了逃走車輛兩面的反光鏡、掰掉了車前面的車牌、撅了后面的車牌、踹了左前車門兩腳,車輛無其他損害。此車輛前沖后撞的過程中分別撞到了前后兩輛車,同時也就造車了本輛車后部為和右前部位損壞。此車強行逃離后,嚴經理幾人驅車跟在其車后面一探究竟,最后此車來到了某派出所院內,嚴經理幾人一同與前車男子進了派出所了解其情況。了解到幾名陌生男子都是北京某某知名報社的記者和司機,他們是接到某人匿名舉報,懷疑嚴經理的公司經營衛生不合格特來調查的。實際上當天衛生部門對嚴經理公司衛生合格情況作調查結果是衛生合格。所有到了派出所的人都作了詢問筆錄

當日報社把涉案車輛未經公安部門做委托損害鑒定,直接送到4S店進行了修理,并把所有損害部件全部丟棄,在4S店修理過程中只形成了修理清單。事過幾日公安局依據修理清單及修理發票中記載的元車損立案,認定嚴經理及兩名員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并進行了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在被逮捕階段本所律師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成功申請了取保候審。

在公安局階段本所律師努力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沒被采納,在檢察院階段本所律師盡全部努力建議免于起訴,沒有被采納。

在豐臺法院一審階段,本所律師與檢察官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本所主任律師和我給被告人進行了無罪辯護。我們心里明白無罪辯護的難度,但為了給被告人得到最輕的處罰,并且我們也有理由和證據認定被告人無罪。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本所主任和我對這樣的結果并不滿意,認為一審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并沒有十分理智的進行案情判斷,沒有給被告人公平的判決。于是便鄭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在時隔幾日知道二審主審法官后,我們律師與二審法官對本案有關情況進行了細致的意見交換,最后我們律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十分嚴謹而且很有說服力的二審辯護詞。最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判決三名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三名被告人對律師充滿激情、充滿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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