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多長時間算非法拘禁?
一、限制多長時間算非法拘禁?
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超過二十四小時,就叫非法拘禁。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是什么?
1、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包括主體要件不同、犯罪對象不同等。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2、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三、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一定會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一定會構成非法拘禁罪。若是滿足了以下的條件,那么通常會被認定為犯了非法拘禁罪:
1、作為行為對象的“他人”沒有限制,但必須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
(1)身體活動自由雖以意識活動自由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識從事身體活動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能力故能夠行走的幼兒、精神病患者、能夠依靠輪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動身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2)此外,能夠借助他人或者機械器具移動身體的人,能夠用語言、動作等表明自己意思的幼兒等,也能成為本罪的對象。根據限定說,如果某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就表明行為沒有妨害其意思活動,因而沒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換言之,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的事實,但不要求認識到有人對自己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2、行為內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1)顯然,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沒有限制,如非法速捕拘留、監禁、扣押、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均包括在內。概言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包括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他人四肢,使用手銬拘束他人雙手。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如將他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2)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利用他人的恐懼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進入貨車車廂后高速行駛,使之不敢輕易跳下車),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非法拘禁還可能由不作為成立,即負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場所的法律義務的人,故意不履行義務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
3、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不具備違法阻卻事由。
(1)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阻卻違法性。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羈押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阻卻違法性。
(2)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進行強制醫療的,也不成立犯罪(將精神正常的人或者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患者拘禁在精神病院的,屬于非法拘禁;明知精神病患者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卻繼續實行強制醫療的,也屬于非法拘禁)。
(3)為了防止兇暴的醉漢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得已拘束其身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害人基于真實的自由意志,囑托或同意將自己置于特定場所的,阻卻拘禁行為的違法性。使用欺騙方法剝奪他人自由,違反了被害人的現實意思,侵害了其身體活動自由的,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換言之,欺騙行為使具有場所移動意思的被害人誤以為客觀上不能移動場所的,屬于非法拘禁(承諾無效)。但是,如果欺騙行為只是使被害人不產生場所移動(如離開某場所)的意思,則不成立非法拘禁(承諾有效)。
不管與他人是什么關系,也不管是否與他人發生了糾紛,都不得采取非法的當時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則一旦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間超過了十二個小時,就涉嫌犯罪了。對限制多長時間算非法拘禁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