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講,強奸罪不是身份犯。

一般來說身份犯主要是指定罪身份,也就是就是構成某個罪需要特定的身份,比如說貪污受賄類的犯罪都需要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實踐中強奸罪行為人必須為男性,但女性在強奸罪中也是可以構成主體的,如間接正犯、幫助犯等等。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與犯人之身份無關,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將“身份”或“其它特定關系”規定為構成要件或為刑罰加減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種犯罪稱為“身份犯”。

反之,刑法上多數犯罪,原則上于行為人之資格并未設限,即為“非身份犯”,又稱“普通犯”。

雖然說具體的強奸罪只能由男性來實施,即實際的強奸行為僅能夠由男性針對于女性來實施,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是為強奸罪。

”刑法理論界據此對強奸罪的通說的解釋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根據立法時的社會背景來看,當時的“性交”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在當代的話,同性之間也可以進行),因此強奸的直接行為人只能是男人。

但根據共同犯罪的構成,女性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分工,可以構教唆犯或者幫助犯,并且可以構成間接正犯。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