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社區矯正可以減刑嗎?
一、緩刑社區矯正可以減刑嗎?
判處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是可以減刑的。《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社區矯正對象的范圍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
具體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對于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二、社區矯正對象遷居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因遷居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機構對于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批準;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
因社區矯正對象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變更決定后,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在現實生活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是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人民法院在對此定罪量刑的同時,明確的規定了適用緩刑,那么此時是需要對此進行社區矯正的,而被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實行社區矯正的過程當中存在著重大的立功表現,是應當對此適用減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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