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中的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有什么不同
合同詐騙中的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
合同欺詐行為以其性質上來劃分有兩種情況:即具有非罪性質的合同民事欺詐與具有刑事犯罪性質的合同詐騙。二者在特征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在實踐中又交織在一起,極易將二者相混淆,因此將二者加以區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新的統一合同法中,并沒有合同欺詐概念的規定或闡釋,但是,一般認為,合同刑事詐騙與合同民事欺詐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上的區別:合同刑事詐騙屬刑法調整范疇,而合同民事欺詐屬民法調整范疇。一般地,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達到較大的,是刑事詐騙,數額未達到較大的,是民事欺詐。當然,不能一概而論,具體應從以下四方面考察:
(一)二者的主觀意圖或目的不同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主要是欺騙他人為錯誤意思表示并與之訂立合同,欺詐人再通過履行所簽訂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合同,實現其非法獲取對方一定經濟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詐人在為欺詐行為之時,其本身有履行所簽虛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詐騙的行為人雖然也有采取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合同之目的,但這不是欺詐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簽“虛假合同”為掩護;或者以此合同的所謂合法形式騙取對方的信任,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可知,合同刑事詐騙人對其與他人簽訂的“虛假合同”毫無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準備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實現詐騙他人財錢的目的。
(二)二者欺詐的內容及手段不同
合同民事欺詐的內容,一般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者對合同標的質量等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等,并且手段比較簡單而且傳統合同詐騙中的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有什么不同,多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而合同刑事詐騙的內容,除此之外,還有精心設計的前后矛盾條款,或者是不易識別的模糊條款,特別在合同條款的擬定上顯得十分認真與仔細,以表現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并以此誘人上鉤。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詐騙的行為人往往不是一個人,而是兩個或多人的合伙欺詐,其手段也是多種多樣,五花八門,比傳統的欺詐手法更難識別。
(三)二者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人所獲得的不法利益,僅限于所履行的“已簽合同”的范圍,其數額也不過是以劣充優或有瑕疵標的物與正品標的物之間的價格差額,且數額一般較小,而合同刑事詐騙行為人以所訂合同為掩護,所騙取的非法財物之數額(如預付款、定金、質保金等)少則數萬元,多則幾十萬元或上百萬元,甚至還有上千萬、上億的。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民事欺詐之法律后果,如當事人之間無爭議,可以有效。如雙方產生糾紛,可允許被欺詐人行使追認權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銷權而使其無效。其后果只引起民事責任。而合同刑事詐騙的法律后果,因欺詐人的行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詐的特征及構成要件,同時又觸犯了刑律,因此欺詐人要負雙重法律責任,即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合同刑事詐騙有未遂的法律后果時,其行為人應負未遂的法律責任,而合同民事欺詐則不發生未遂的法律后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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