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拘留多久(妨礙公務罪拘留多久釋放)
社會正常有序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能夠得以順利開展,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來實現。為此,在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積極履行職責的同時,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懲治干擾、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行為。這里的“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傷害;“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損壞名譽等相威脅。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暴力、威脅的阻礙行為,只是吵鬧、謾罵、不服管理等,不構成犯罪,可以予以治安處罰。
刑法在妨害公務罪中對暴力的確認,不在于強調暴力手段本身的兇險,也不在于突出暴力是否足以壓制公務行為,而是為了反映公務活動的受阻礙程度。
因此,公務活動是否足以被阻礙,是判斷能否認定為暴力的根本。實務中,暴力指向的對象不同,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是對人使用暴力。此處應包含公務人員及公務活動的輔助人員,對其實施打擊或限制、剝奪人身自由。此處判斷暴力,應堅持層次遞進過程。第一步是看是否對公務執行人員在公務執行之時實施了身體健康、人身自由的侵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則基本達到妨害公務罪的入罪條件,后續再結合法益等綜合評價;
第二步,如果尚未造成人身傷害或未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如根據一般經驗或觀念,認為該行為“足以妨害公務活動順利執行”,則亦屬于本罪的“暴力方法”,基本符合妨害公務罪的入罪條件。
二是對物的暴力。此處判斷暴力,也可遵循層次遞進過程。第一步是看公共財物或者公務人員的財物是否受到侵犯,如已達到因公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而導致公務活動無法順利進行的程度,則基本達到妨害公務罪的入罪條件;
第二步,尚未達到前述的嚴重程度,則還需結合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判斷妨害行為對公務活動的順利執行的影響是否達到“足以妨害”的程度。至于公務活動在實際結果上是否受到妨害、無法進行,則不需考慮。
對暴力行為的認定應始終結合法益進行,對不存在值得保護的公務活動,或對公務不能造成足以妨害后果的情形,就應該排除在妨害公務罪的成立范圍之外:
1、事后報復性暴力行為,由于公務已執行完畢不復存在,“妨害公務”也無從談起。
2、反抗、掙扎引發的“誤傷”行為,此情況常出現在行為人對公務人員身份不知情、認識錯誤,或不存在值得保護的公務法益情形中。
3、拉扯、頂撞、推搡引發群眾圍觀、交通堵塞的行為,這類行為從手段及后果上看都不直接具有暴力性,或者不直接產生暴力行為的后果,均不宜認定屬于妨害公務行為。
第二、實施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白璧K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自己的職務,致使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如果阻礙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或者不是職務活動,或者不是依法進行的職務活動,都不構成本罪。
通常認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應綜合考慮以下三個要素:
1、職權范圍,即職務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所實施的行為,有無超越法定的職務權限,這里的職務權限是抽象的、概括的職務權限,國家機關內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權限的分工、細化及程序限制,只要不超出外界對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權限的理解,一般不影響職權行為的認定;
2、行為名義,職務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實施,必要時要求著制式服裝、出示執法證件、送達蓋有機關印章的文書等;
3、行為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是履行職能的組織、管理、監督行為,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
在區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時,以上三要素均無法單獨構成判斷標準,但要求同時具備以上三個要素可能會因過于苛刻導致無法得出正確結論。
因此,必須區分必備要素和輔助要素,行為名義屬必備要素,以個人名義實施的行為不可能構成職務行為。職權范圍、行為目的屬參考要素,無法律授權的主體所實施的行為、超出職務行為正當目的的行為均不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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