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判多少年最多(濫用職權罪判多少年以上)
李四是光頭鎮秀發村村委會主任,受政府委托,負責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但是他故意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將秀發村不符合條件的的100名人員納入鎮保范圍,導致政府多發放了400萬元鎮保費用。
那么李四的這一行為構成什么罪呢?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李四構成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有人可能會問,李四作為村委會主任算國家工作人員嗎?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所以說,李四受政府委托執行公務時瀆職,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按照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更應該嚴于律己。在擁有權力的時候,別忘了自己的責任。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