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復旦大學一年半后,“00后”大學生王某某被開除學籍,原因是他高中明明就讀于河北的衡水一中,卻違規在貴州省參加高考。王某某不服,將復旦大學告上法庭。近日,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獲悉,上海高院于今年7月作出裁定,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2023年9月,14歲的王某某戶籍從河北省秦皇島市遷至貴州省貴陽市,并于次年考入貴陽一所高中,并進行了學籍注冊。但是,他沒有在這所高中就讀,而是前往衡水一中學習,直到2023年1月,高考前最后一學期才回到貴陽。

按照貴州省相關規定,王某某高中期間未曾在省內連續就讀3年,不符合高考報名條件。但王某某在高考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違規獲取了貴州省高考資格。王某某的《貴州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表》“個人簡歷”一欄,填寫為“202308—202306貴陽市XXX中學”。2023年6月,王某某取得高中畢業證,并于當年7月被復旦大學錄取。

入學一年后,東窗事發。2023年9月19日,復旦大學收到貴州省招生考試院的通報,指出王某某存在的違規行為,建議復旦大學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取消王某某的學籍。復旦大學隨即展開調查,衡水一中出具了情況說明,確認王某某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月在衡水一中就讀。在聽取了王某某的陳述和申辯后,經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復旦大學于2023年1月9日作出《關于取消王某某學籍的決定》。

王某某不服,將復旦大學告上法庭。

本案中,雙方對王某某的戶籍狀態、學籍以及王某某實際就讀衡水一中、高考報名表中沒有填寫衡水一中的學習經歷、考生簽名處非其本人簽名等客觀事實并無爭議,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情形。

法院審理后認為,高考報名表是考生報名參加高考的書面申請,為確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規范有序,高考報名表標注了“本人保證以上信息真實準確、承諾誠信參加高考”并要求考生本人簽名。根據復旦大學舉證的簽名字跡鑒定意見,以及王某某舉證的微信聊天記錄,足以證明王某某的高考報名表非其本人簽名,但他對該報名表上的內容是明知并確認的,該報名表的“個人簡歷”欄沒有如實填寫王某某的實際高中就讀經歷,而是否填寫有關衡水一中的學習經歷,將直接改變高考報名的資格審查結果。因此,王某某填寫的信息不具有真實性,不符合誠信高考的承諾。

根據《處理辦法》,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如果是在入學后發現,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復旦大學依據該規定和本校學籍管理規定,此作出被訴取消學籍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并無不當。在作出決定過程中,程序正當合法。據此,法院判決王某某敗訴。王某某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也被駁回。